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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综合利用免税水泥综合利用免税水泥综合利用免税

  •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

  • 两部门发布关于水泥、熟料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0月31日  日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显示,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2021年12月31日  表中所列综合利用产品, 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

  • 孔祥忠: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15年7月2日  《目录》对水泥行业利用废渣生产水泥、 熟料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有了新的规定: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废渣,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废渣;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8月12日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13日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4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以下称《 目录》) 的相关规定执行。 《 目录》 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2008年12月9日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2022年6月28日  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

  • 两部门发布关于水泥、熟料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0月31日  日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显示,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2021年12月31日  表中所列综合利用产品, 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

  • 孔祥忠: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15年7月2日  《目录》对水泥行业利用废渣生产水泥、 熟料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有了新的规定: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废渣,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废渣;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8月12日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13日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4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以下称《 目录》) 的相关规定执行。 《 目录》 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2008年12月9日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2022年6月28日  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

  • 两部门发布关于水泥、熟料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0月31日  日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显示,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2021年12月31日  表中所列综合利用产品, 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

  • 孔祥忠: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15年7月2日  《目录》对水泥行业利用废渣生产水泥、 熟料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有了新的规定: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废渣,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废渣;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8月12日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13日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4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以下称《 目录》) 的相关规定执行。 《 目录》 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2008年12月9日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2022年6月28日  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

  • 两部门发布关于水泥、熟料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0月31日  日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显示,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2021年12月31日  表中所列综合利用产品, 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

  • 孔祥忠: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15年7月2日  《目录》对水泥行业利用废渣生产水泥、 熟料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有了新的规定: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废渣,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废渣;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8月12日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13日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4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以下称《 目录》) 的相关规定执行。 《 目录》 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2008年12月9日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2022年6月28日  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务院部门文件

    2021年12月30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

  • 两部门发布关于水泥、熟料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年10月31日  日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显示,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纳税人利用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2021年12月31日  表中所列综合利用产品, 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既有国家标准又有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

  • 孔祥忠: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15年7月2日  《目录》对水泥行业利用废渣生产水泥、 熟料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有了新的规定: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废渣,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废渣;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8月12日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

  •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13日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4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以下称《 目录》) 的相关规定执行。 《 目录》 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2008年12月9日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

  •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2022年6月28日  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